重庆大学能源使用指标定额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能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重庆大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职能机构
校节约能源办公室(下称“节能办”)对全校水、电、气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全面实施“定额包干,挂表计量,节约奖励,超额付费,违章受罚”的能源管理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大学A、B、C校区及虎溪校区能源用户及纳入学校管理的部分校外能源使用单位及个人。
虎溪校区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 能源使用指标定额分配原则
能源使用指标是以保障各单位基本的办公、教学等水、电、气使用为依据,参考国内相关高校能源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各二级单位的差异性,并采用调整系数K值进行分配。
1、 教学、办公用能指标
各二级单位(经费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用能分为5大类:A类 学院及机关办公人员;B类 教师;C类 教学实验及管理人员;D类 统招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E类 科研。其中A、B、C、D类人员由学校分配办公用能基本指标定额,办公、实验等大楼内公共区域用能不单独下达指标,已经包含在按人员下达定额指标之内。
1)、用电分类基本定额
A类:学院及机关办公人员办公用电按照各单位的编制数 500度/人年。
B类:教师办公用电按照各单位实际在岗教师人数 350度/人年。
C类:本科教学实验室用电按照实验室在编人员数和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实验教学任务量计算,实验管理人员基本办公用电:280度/人年;本科实验教学用电:0.25*K度/人时。(K值见表1)
D类:统招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基本教学用电 统招本科毕业生:25*K度/生年;硕士生(二、三年级):70*K度/生年;博士生:80*K度/生年。(K值见表1)
E类:根据重大校[2004]267号,科研工作用能由科研业务费支付。
图书馆、附中、附小、幼儿园:按照此前三年实际用量的80%下达用电指标。
表1:用能调整系数K值
系数K |
1 |
1.5 |
2 |
2.5 |
3.0 |
学院 |
贸行、经管
外语、人文
体育、法学院
房地产、软件 |
建筑、数理、城市
计算机 |
光电、通信
化工、生物
自动化 |
电气、土木
资环、城环
材料 |
机械、动力
|
2)、用水分类基本定额
各学院和机关部处按照在编教职工12吨/人年下达计划指标。
体育学院:在编教职工15吨/人年;游泳池按照实际容量80%每年下达1次基本用水指标。
图书馆、附中、附小、幼儿园:按照此前三年实际用量的80%下达用水指标。
3)、用气指标定额
学校一般不下达用气指标,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用气的单位,实行挂表计量,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需用量作为基本用气定额,超额部分按照标准收取使用费。
4)、本科教学特殊用能
开放实验室水电计费可以申报单列,经所在学院和节能办同意,申请单列的中心每年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实验课情况下达用能指标,超出指标部分由中心自筹或者所在学院解决。
用于本科教学单台大型耗电实验仪器(功率超过15KW)用电指标可以申请单列,经所在学院和节能办同意,申请单列的仪器每年按照实验设备处核定的实际承担计划内统招本科教学实验课情况下达用电指标,超出指标部分由中心自筹或者所在学院解决。
2、学生基本用能指标
1)、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含成教住校学生):电 50度/生年;水 30吨/生年。
2)、计划内统招硕、博士生:电 100度/生年;水 30吨/生年。
3)、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和在校研究生(不含成教学生、非计划内脱产研究生):学校补贴200张/人年开水票。
* 1)、2)、3)项学生特指以财务处认可的已缴纳住宿费的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含成人教育脱产班住宿学生)、硕士生、博士生为准。
四、科研用能
根据重大校[2004]267号 “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科研用能学校不下达指标,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按照实际使用量收费,在科研业务费中支付。学校对二级单位统一结算,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科研用能收费管理办法。
“985”平台上岗教学科研专职人员在按照350度/人年下达用电指标基础上,另增加200度/人年用电指标。
五、公共服务用能
1、 公共食堂、开水房能源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2、洗澡堂、洗衣房、招待所、车队、电信服务中心等能源使用,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3、 校园清洁、绿化用水,实行“定点取水,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4、 球场照明及校园路灯用电、游泳池用水,实行“定额下达,挂表计量,超额付费”。
5、 校医院能源使用,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6、 学生宿舍、教学楼值班室80度/月用电指标,学校门卫值班室120度/月用电指标,实行“定额下达,挂表计量,超额付费”。
六、居民用能
校内居民(含纳入学校管理的校外居民)用能,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七、其它用能
生产和经营性质的用能,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全额收取能源使用费并加收用能基础设施损耗费。用能基础设施损耗费标准:水 0.03元/吨,电 0.02元/度,气 0.03元/立方。
八、责任管理
1、各办公大楼、实验大楼由使用单位作为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大楼为多个单位合用,则该大楼所有使用单位作为共同管理责任人,实际用能数参照各单位在该大楼使用房屋面积合理平摊。
2、纳入学校大物业管理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公共设施等由大物业管理的承担单位---后勤集团作为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后勤集团行政负责人为其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能源使用指标直接下达给后勤集团。
3、其它使用能源单位由学校各主管二级单位作为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九、其它事项
1、节能办每月查表记费,定期向各单位报送能源使用情况通知单,各责任单位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节能办提出复核,超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若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节能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实、答复。
2、节能办每季度将各单位用能情况汇总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责任单位帐户中扣缴超定额能源使用费。
3、如遇政策性水、电、天然气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4、水、电、气使用分别结算,定额指标节余部分的30%用作奖励能源使用管理单位;超过定额指标部分,2006年能源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超额部分的80%,2007年能源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超额部分的90%,2008年起能源使用管理单位全额承担超额部分。
5、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6、本细则由学校授权节能办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00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