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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5日 00:00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市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和《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暂行)(渝建发[2003]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
第三条 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协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参与建设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
(一)应为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期限不宜超过2~3年;
(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区不宜小于3万平方米,其它区县不宜小于1万平方米;
(三)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应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四)应重点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申请
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和我市建筑节能的试点规划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协会组织建筑节能专家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的要求,对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三)建设中期检查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每半年向市建筑节能协会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市建筑节能协会派有关专家参与。重点检查已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质量达标情况。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协会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分别向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布
对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重庆建设网站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 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标志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若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半年内未开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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