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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9日 09:45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强化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统一对学校能源(包括水电气和其它形式能源,下同)的供给和使用实施行业管理,校内用户均应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负责能源的计量装置安装和维护、数据查抄和收费、节能平台建设、节能规划等工作。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能源设施管理(计量装置除外)、运行和维护,保证学校供能的正常运行。学校房管及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能源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督促管理。按照学校职能划分,虎溪管委会负责虎溪校区能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严格、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各项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校内各学院(部门)实绩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能源管理社会化改革,探索通过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后勤保障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条  内的所有用能单位及其管理的设施都属于能源定额管理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学院公共服务部门以及引进的物业服务公司等划分为若干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学校能源使用定额实行“定额包干,挂表计量,超额付费,节约奖励,违章受罚”的管理办法。对共用能源计量的楼宇,实行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合理分摊”的原则。

第五条  基建维修施工单位、校内居民、出租铺面、个体经营以及其它各单位从事的出租、经营活动等所用能源,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第二章  能源管理

   第六条  校内能源公共设施设备属能源管理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能源安全事故,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使用能源都应过表计量,未过表计量的,使用者须主动申报加装能源计量表。需安装、拆改能源计量设施的,所涉单位或个人用户须报节能办批准备案,由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能源计量设施,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用户需要新增大功率电气设备(单台5kw或者多台设备功率总和超过15kw),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办及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申请用能,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核查拟增加设备功耗及线路负荷能力,在确认不影响整体系统运行或经线路改造、负荷重新分配后能够安全使用,方可批准购买使用单台功率50kw及以上的设备需挂表单独计量。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采购,积极采用高能效产品,空调设备能效不得低于级。各类经费购买设备均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未经节能办书面审批同意,计财处不予支付经费。

第九条  基建处及后勤统筹考虑学校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能源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学校新(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涉及计量设施项目,节能办参与施工图相关部分会审及竣工验收,未经节能办签署验收意见,学校计财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条  凡需要在公用管线上分接临时用能管线者(含维修和施工用能),必须事先向节能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

)用户提出用能容量、地点、时间及用途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交纳保证金后,由节能办在指定地点安装计量仪表。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并按表计用量及时缴纳能源使用费。

)用户计量仪表由节能办提供并负责安装,非学校用户初装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公房用能需提供房管部门对房屋使用权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用户对计量仪表有保护的义务,如发生遗失或因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出资更换。漏计、少计能源按近三年可比月份平均用量估算。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用户均应遵守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公共场所做到“人走灯灭、水关”,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十三条  因校外供应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停止供能,后勤能设施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用户。因供能系统发生突然故障,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抢修或与行业局(公司)及时联系抢修,尽快恢复供,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在外部供能及供能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供能,不得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中止供能: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二)用户确有窃能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用户擅自转供能的;
(五)用户违反安全用能规定,危害供用能安全,扰乱供用能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能源费,经催缴仍未缴清的;
(七)因供能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
(八)国家及重庆市规定可中止供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节能办负责管理范围能源计量装置的配备、检定(校准)、维修等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能源计量装置运行情况非自然损坏的,表具及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因房屋调整搬迁等原因用户发生变更的,房屋管理部门及所涉用户应及时到节能办办理用能结算及用户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户若对计量仪表准确性提出异议,可向节能办提出校验申请,并预交校验费用。经校验表具计量准确的,校验费不予退还;如计量仪表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节能办给予免费更换,退还用户校验费用,并对用能计量误差进行核算,多退少补,从可查时间算起,如误差时间不能明确的,按3个月计算

第十  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供能设施巡查制度,确保学校能源系统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解决跑、冒、滴、漏问题。能源用户有义务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对供能设施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单位、个人应自觉维护学校能源使用秩序,节约能源,并监督和协助节能办做好能源管理工作。学校对能源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检举违规用能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  节能办负责界定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生产、经营等用能性质严格限制非本校单位职工在校内使用能源。校外服务单位需要使用能源的,必须事前书面向节能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指定位置接入使用。校内单位或住户改变房屋原有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的,能源价格按经营性质收取。

学校对生产、经营及转供性质的用能,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全额收取能源使用费并加收7%管理费,用电另加收15%输差损耗费。

第三章  能源定额核定

   二十 各二级单位用能指标的核定以保证正常的办公、教学、学生社区和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具体核定办法见实施细则。

   二十一  核定的各单位用能指标,当年不做变动,确有改动需要的,经所涉单位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次年调整。

第四章    

   第二十  用能抄表和收费周期原则上为每月一次。由节能办定期抄录用户用能数据,并及时将用量及费用告知用户。

   第二十  住宅用户能源使用费实行后付费制,每月能源使用费从用户本人次月工资(或退休社保金)中代扣。无法代扣的用户,每月能源费需在15日前自行缴纳。自交费用户连续两个缴费周期不交能源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节能办通知后勤能源设施管理部门停止能源供应,作恶意欠费用户处置,其用能付费模式改为预付费制,并追缴能源欠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  校内单位用能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节能办将用能通知送达各单位,超出该单位定额用能1/4部分费用,从单位经费中预扣,年底结算。

   第二十  学校未下达能源使用定额的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当月使用,次月结算,据实收费”。

   第二十  校内基建维修工程用能,应安装计量表具按实际用量和学校规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无法安表计量的,按照工程总造价款的比例收取能源使用费,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工程建安造价款的2.5%收取能源使用费;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建安造价款的2%收取能源使用费。未结清能源使用费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计财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  下列行为属于盗窃性质的窃能行为,将按相关法规处罚。

)用户私自对计量仪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接线改动、二次回路用电,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采用上述以外其它方法偷窃能源。

第二十  对有上述偷窃能源行为的用户,节能办除停止供能外,按私接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追缴责任者窃用期间的能源费用,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5倍的罚款。如窃能起讫时间无法查明者,按180天(其中非居民用户每日按12小时,居民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补缴费用及罚款。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能源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    

三十 各类能源使用价格由学校根据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06〕303 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

                              二〇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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